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
民法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妨害
信用卡管理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六条,我们可以明确看到,如果持卡人存在着故意侵占的主观意图且透支金额已超出了规定限度或者规定期限,同时经过发卡银行的两次有效
催收之后仍未在满三个月的时间内及时偿还
欠款,那么这种行为就应当被认为是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定义的“恶意透支”。
在此基础上,如果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都应被视为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中“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表述:
(1)明知自身无还款能力却仍然进行大额透支,导致无法如期归还;
(2)肆意挥霍透支所得资金,最终无法偿还;
(3)在透支之后选择逃匿或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的催收工作;
(4)通过抽逃、转移资金以及隐匿财产等手段,逃避
债务的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