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上,若受唆使人并未触犯教唆者所倡议的罪行,那么对于该教唆者而言,则需依据相应
法规予以适当的宽容或宽恕
处罚。
这主要包含以下两方面的情况:
首先,当教唆者的教唆活动未能激励促使受唆使者产生
犯罪意图,从而进行真正的
刑事犯罪时,即受唆使者既未执行教唆者所授意的
犯罪行为,也没有涉及任何其他
犯罪活动,那么这类教唆行为便未导致任何明显的犯罪后果;
其次,当受唆使者未触犯受教唆之罪,但却有意于其他犯罪行动时。
无论属于哪一种情况,皆可视作
教唆犯罪行为,而且此类不当行为都需要接受相应的
刑事处分。
然而,考虑到受唆使者并未践行教唆之罪,所以教唆者的教唆行为对社会所带来的损害相对较轻微,在此基础之上,对于上述类型的教唆者,应该在特定情况下给予适当程度的宽容或宽恕处罚。
此处的相关限制条件为“可能”,原因在于每起案件的实际情况皆有所不同,不能对所有的教唆者轻易做出完全宽容或宽恕的判罚决定,而应当根据相关个案的详细情况来判断应否提供宽容或宽恕的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十九条
【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
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
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