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过程中的调解环节是必不可少的步骤之一。
该环节作为人
民法院处理
离婚案件的必需流程,需要严格遵守自愿、合法的
基本原则。
如有必要,可以联合当地其他基层组织乃至相关单位,开展全面的说服教育工作,致力于促进
当事人之间得以化解矛盾重归于好或者达到和谐的
离婚协议签署。《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