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设定了
离婚的冷静期制度,具体规范为视为三十天。按照该法律
法规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的明文规定,从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
当事人的
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算起,倘若在接下来的三十个自然日内,
结婚的当事人中有任意一方向登记部门提出撤销离婚登记的请求,理应得到受理和认可;如果上述期限已足并无其他异议,双方必须在之后的三十天内亲自前往婚姻
登记机关提交
办理离婚手续所需的书面材料,否则将被认为是自动撤销离婚登记申请。《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
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