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劳务关系中涉及到意外伤亡情况下,作为雇主方理应承担相关
民事赔偿责任。
具体而言,雇主要支付
受害人的
丧葬费用、
死亡赔偿金额、被
扶养人的生活费用,同时也需考虑为其家人办理丧事过程中所发生的
交通费用、住宿费用及因为时间耗损产生的
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花费。
关于丧葬费部分,我们建议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度的职工月平均
工资标准来进行计算,这份标准是由六个月共计的总额组成。
至于死亡赔偿金这一块,应依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这两个指标来评估,按二十年的期限来进行计算。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死者在六十周岁以上,年纪每增加一岁便减少一年相应的
赔偿金额;
而对于七十五周岁以上的,则需将其看作是五年年限来进行计算。
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测算,我们则建议基于扶养人是否丧失了劳动能力,并参考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以及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这两方面的数据来进行测算。
如果被扶养人为
未成年人,那么计算年限应该截至十八周岁为止;
如果被
抚养人既失去劳动能力且没有其他生活来源,那么计算年限可以设置为二十年。
不过,对于超过六十周岁的人群来说,每增加一岁就会减少一定比例的赔偿金额;
而对于超过七十五周岁的,我们应将其看成是只有五年年限的情况予以对待。《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
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