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缔结前发生的
债务问题上,如若系由男方单方面背负的债务,且此项债务主要是用于其个人的投资或消费行为,那么这便构成了
个人债务,依据法律规定,女方无需为此类债务进行偿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
夫妻举债需事先
协商一致,并立下书面协议。一方单独举债,事后配偶一方没有追认的,应视为夫妻一方债务。
个人债务包括:
(一)夫妻双方约定的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二)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
抚养义务关系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三)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立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四)男女各自婚前所负的债务,但已转化为
夫妻共同债务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