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拘留期间,
被拘留人士实际上无法使用手机。
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被拘留者的非生活必需品以及现款将由拘留所进行逐项登记与系统化保管,鉴于手机并不属于生存所需之必备用品这一前提下。
因此,唯有在被拘留人员结束拘留身份走出拘留场所之际,拘留所以及当值民警将会对其身体状况以及个人携行物品进行严密监测、审查及归还,对代为保管的财物给予妥善处理。
同时,若是被拘留人员有必要使用手机,应预先向民警寻求许可,一旦获得批准,则可运用拘留所内的固定电话进行通话,但通话所产生的资费原则上自行承担。
当被拘留人员行使通话权利时,须严格遵循拘留所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通常情况下不得超过三次及每次各十分钟以内。《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严禁将
违禁品带入拘室。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现金由拘留所登记并统一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