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下情形下,若经法院调解仍无法达成协议,则可据此作出
离婚判决:
(一)涉及
重婚或与他人持续稳定
同居关系者;
(二)在婚姻生活中实施严重
家庭暴力或长期对配偶进行虐待、遗弃的行为者;
(三)具有频繁参与赌博、吸食毒品等不良嗜好且屡教不改者;
(四)因主观情感不和导致长期
分居满两年的夫妇;
(五)其他严重损害夫妻感情的事件或现象。
此外,(六)如一方被法庭宣告为失踪人口,而另一方据此向法院提出
离婚诉讼;
以及(七)经由法庭判决不准许其离婚之后,若双方再次分居长达一年之久,在此期间,一方向法庭提起第二次离婚请求,均应视为符合法律规定,获准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