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律
法规,若
再婚人士在缔结合同时隐瞒了曾拥有子女的事实,另一方并无权力单方面取消该婚姻关系。
然而,在特定情况下,婚姻关系仍然可以由法院判定予以变更或撤销。
具体而言,此类情形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点:首先,如果存在任何一方身患
重大疾病或残疾情况,而未在婚前向对方进行真实且充分的公开披露,那么另一方有权通过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来申请撤销这桩婚姻关系。
其次,若该婚姻属于受强制或威胁环境下缔结的产物,那么受压迫的一方同样有权提出
申诉,请求人民法院对该婚姻进行审核与确认,并有权要求撤销此份婚姻合同。《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
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
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的
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