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习阶段遭遇突发事件,按规定并不属于
工伤范畴,然而员工仍有资格向所在单位提出
人身损害方面的
赔偿请求。值得指出的是,员工仅限于在符合
工伤事故认定范围内的情况下才有权主张享受相应的
工伤待遇。对此,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员工”,即依法具备享有劳动权力和能力的个体,他们能够自主选择工作场所,并与用人单位建立起身份归属关系,在做事中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定并接受其管理,通过自身辛劳工作来获取报酬的自然人。然而实习中的学生群体依然保持着学生身份,并非被视为真正意义上的员工,因此无法享受到
工伤保险待遇。然而,他们与用人单位的确已经构成了
雇佣关系,因此有权寻求单位对其人身损害给出合理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
医疗费、
护理费、
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
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