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
居住权在
遗嘱中的设置问题探讨
通过遗嘱的形式来确立居住权是具有
法律效力的,在制定此类遗嘱时,需要明确载入居住权的期限以及房屋的具体位置等相关信息。
当遗嘱人将其财产托付于
法定继承人时,这便构成了
遗嘱继承的情况;
而若遗嘱人选择将财产赠送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个体,这就转变为了遗赠的性质。
当然,设
立遗嘱并设定居住权需建立在遗嘱具有有效性的基础之上。
每位公民都享有自由处置自身财产的权利,当遗嘱
人去世后,只要遗嘱本身具有
合法性,即可立即生效,产生相应的遗嘱继承效应。
二、关于遗嘱涵盖的范围及其要素分析
在法律层面,遗嘱所包含的内容如下:
1)遗嘱之人在立下遗嘱之时必须具备完全的
民事行为能力,也就是成年人在留下遗嘱之际应当保持清晰的意识状态,能够准确地表达出自身真实的意愿。
2)遗嘱人的遗嘱必须仅限于处分属于自我的
个人财产部分,若遗嘱人试图用遗嘱来支配属于国家、集体或者某些人士所有的财产,那么此类遗嘱的该相关部分应当被视为无效。
3)遗嘱应适当为失去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源泉的
继承人保留必需的遗产份额。
4)遗嘱必须严格遵循一定的形式要求。《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
当事人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
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