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案件中,如果涉及的儿童尚处于哺乳阶段,则通常将其
抚养权判决给母亲。
然而,如果母亲存在较为严重的疾病,或者未能尽到法定的
抚养责任,使得被
监护的子女无法与之共处生活的话,考虑到别的一些特殊情况,子女的确不适宜继续跟随母亲生活,以及在双方达成一致共识,确认无需通过父母双方的共同托管方式而由父亲直接承担对子女的
扶养义务,并且该决定不会侵害
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则可能会判决将抚养权交由父亲来履行。《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
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
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第四十五条
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