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下级人
民法院收到上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决
死刑犯的命令之际,必须在满七个自然日内,将
死刑执行任务交付给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如此一来,被判以死刑并立即执行的罪犯,在经历了如
死刑复核等一系列严谨的法律程序之后,将能在七天之内接受死亡制裁。
2、下级人民法院在收到上届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的指令之后,需在七日内完成死刑执行移交工作。
然而,如果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应当立即停缓死刑执行,并立即向上届最高人民法院呈报汇报,由最高人民法院予以考虑并做出相应决定:
在执行死刑之前发现原判定义可能存在错误;
在行刑之前若该罪犯揭示其曾犯重罪或在案件中有
重大立功表现,可能影响
量刑结果,以致需要对判决进行改变;
最后一种可能是,罪犯正处于孕期。《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
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
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