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为
故意伤害的
违法行为遭到指控后,即便需要入狱服刑,仍然有义务予以
受害人经济
赔偿。
若因遭受到
犯罪行为对其
人身权益的侵犯或财产被不法分子破坏而产生物质上的损失的情况下,受害者有权在
刑事诉讼程序的过程中提出相关的
附带民事诉讼要求。
如果犯罪行为直接导致了受害者人身受到伤害,那么被告人必须承担相应责任并且必须向受害者赔偿医药费、
护理费、
交通费等各项为治疗及康复所产生的合理费用,以及由于失去正常工作期间所减少的个人收入。《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
被害人因
人身权利受到
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
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
人死亡或者丧失
行为能力的,其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五十五条
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
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
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
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