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企业面对此类困境且同时背负众多其余
债务时,选择
申请破产程序或许是最佳出路。
然而,关于破产前所遭受的
行政处罚在破产清偿序列中的具体排位问题,我国现行
法规并未作出清晰确定。
因此,从个人角度来看,此事或将陷于僵局。
这是由于在欠款无法全额偿还时,
赔偿普通债权
人的权利通常优先于行政处罚。
如此一来,对于这些普通
债权人而言,向政府缴纳罚款已无实质性价值,主要目的旨在保障他们作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
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
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