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提交的法律
诉讼资料进行细致而深入地审查和深入分析,以此来避免可能产生的无谓纷争和麻烦。(2)针对提交财产清单的相关事宜做出指示。考虑到
离婚纠纷中兼有人身关系和
财产关系的争议,以及法院通常按照争议财产的价值来收费这两个因素,法院会要求原告方提交详细的财产清单以供参考和判断。(3)就
立案前后所需时间的安排提供建议。(4)对于提交附带请求
调查取证文书的问题提供明确指导。鉴于相关法律
法规的制约,部分特定类型的
证据,例如银行存款情况、股票账户信息等,未能在诉前提交之前进行自行调查,因此需要委托法院代为调查或者提出申请由法院开具
调查令进行调查。《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