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核实已经
批捕的案例中,如果
当事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便有资格申请
取保候审:
首先是他或她可能会面临
管制、
拘留或者实施独立的
附加刑法,其次,若当事人可能被判
有期徒刑以上的
刑罚,申请人认为通过取保候审能防止
社会危害性再次出现;
此外,若是当事人存在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在怀孕,又或是正在哺乳自己的孩子,此类人士也可因采取取保候审而免受社会危害性;
最后的情形则是在
羁押期结束时,案件尚未得到妥善解决,此时亦需考虑是否允许采取取保候审。《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