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完成工作之后未能如期取得
工资报酬的情况下,首先应尝试与雇主进行友好协商,如若协商无法达成共识,便需逐步收集相关
证据资料,然后前往当地的
劳动监察部门予以反映投诉,或通过
书面形式向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申请。
仲裁,系指将所涉争议提请至独立于争议双方之外且中立性的第三方机构,由该机构对
当事人间的
纠纷进行公正地调解,并最终作出裁决的行为。
依据争议性质的不同,仲裁亦可划分为商业仲裁、海事仲裁以及国际争端仲裁等等。
而针对
劳动争议方面的仲裁,则作为仲裁体系中的一个分支,旨在有效处理各类
劳动纠纷问题。
相较于其他类型的仲裁,劳动争议仲裁既具备了仲裁普遍存在的某些特性,同时亦有着自身独特之处。
所谓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乃是指
劳动者和雇主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时间范围内未向劳动争议
仲裁机构提出
申请仲裁的话,将会失去寻求该机构的保护以保障其权益得以实现的权利,这一制度对当事人祈求借助仲裁方式解决劳动纠纷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特别是以下几个方面需要大家了解把握:
(一)仲裁时效的具体时段及其起算标准。
根據我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就劳动争议首次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自他们清晰明确或者应该清楚明白自己的权利已受侵犯的那一天开始计起。
在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内,因
拖欠薪酬而引发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可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束缚;
然而,当劳动关系正式终结之时,其仲裁申请必须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仲裁时效的中断状况。
仲裁时效的中断意即在满足特定条件的前提下,之前计算的仲裁时效将归零重来,重新开始计算。
造成劳动仲裁时效中断的因素主要包括:
(1)当事人单方向另一方当事人声明主张权利;
(2)当事人向有关部门诉求保障权利的救助手段;
(3)对方向当事人承诺愿意履行应尽的义务。
(三)仲裁时效中止的现象。
仲裁时效的中止,是指在满足特定条件导致当事人申请仲裁受到阻力的情况下,暂时中止时效计算,待该等阻碍因素消除后,恢复正常时间安排继续算时效。
诸如
不可抗力因素、无
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者的
法定代理人无法确定等情况都可能导致仲裁时效进入中止阶段。《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
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
赔偿金:
(一)
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
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
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
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