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犯
法规者,不得享有
减刑的权益。
仅当其所承受之判决为法定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以及无期
徒刑,且在狱中被依法执行
刑罚过程中的,由于其展现出积极的行为和品性,方有可能获得减刑的机会。
然而,
监外执行作为一项刑罚执行机制,主要用于解决由于犯人具有法律规定的特定状况所导致的刑罚执行场所与执行模式的临时变更问题,用以确保他们在监狱之外继续执行刑罚。
这就意味着那些处于监外执行状态下的罪犯并未在监狱中服刑,因此无法获得减刑的待遇。《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