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一方
当事人具有精神疾病,而当其配偶欲为此人
申请离婚时,这是可行的,因为中国的相关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婚姻中任何一方若患有精神疾病,其对应配偶便无法提出
离婚需求。
比如婚姻当事人在婚前故意隐瞒自身的精神疾病状况,婚后经过治疗仍未能治愈;
亦或是在婚前已经知晓对方身患精神疾病但却依然与之缔
结婚姻关系,以及在婚姻生活过程中,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精神疾病且经长期治疗未能痊愈等情况,均应被看作夫妇之间的感情确实出现裂痕。
在此情况下,如果某一方坚定地要求离婚,并且经由相关机构进行调解后仍无明显进展,法院即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准许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