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所谓“自愿放弃
孩子抚养权”的协议与
承诺书,皆无法产生有效的法律约束力,原因在于其内容违背了现行法律
法规的明确规定。
在我们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不会受到婚姻状况的影响而有所改变。
即使在他们
离婚之后,孩子仍然应该被视为由父母
共同抚养的子女。
对于类似于“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之类的事项,作为一项具有严格约束性和
强制执行性的法律规定,任何个人都无权自行决定予以放弃。
也即意味着,自子女诞生之日起,直至孩子年满法定成年年龄之前,父母都有责任履行必要的
抚养义务。
即是说,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被视为一项法定的法律义务。
这种义务既属于强制性范畴,也是无条件的。
子女自降生伊始,父母便需承担起必要的
抚养责任。
无论在经济条件和劳动能力方面存在何等困难,亦不论内心自我意愿如何,父母都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毫无保留地承担抚养职责。《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
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
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