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夫妻离婚之后,若想要取回对子女的
抚养权,可以采取如下两种途径:
首先,如果双方能够达成关于
子女抚养权问题新的共识,且此种改变不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消极影响,那么便可以进行
抚养权变更的协商和操作;
其次,若能证明您的配偶存在如下情况之一,则可向法院提
起诉讼,要求更改抚养权:
(a)在实际生活中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身体残疾而无法再继续承担起照顾子女的责任;
(b)当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到应有的
抚养责任,甚至有虐待子女的恶劣行为时,或者他们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的身心健康带来了负面影响;
(c)已年满八周岁的子女表达出希望同另一方一同生活的愿望,并且该方同样具有抚养能力;
(d)存在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对抚养权进行修改。
然而,除了上述几种情况以外,仅凭单方面的意愿改变抚养权是缺乏法律依据和效力的。《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
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
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