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因就业岗位工作刚刚满十日便遭解雇的状况,有关是否应享有的经济上的
赔偿与否的问题,这主要取决于以下具体环节的分析和判断:
首先,若是用人机构无故对
劳动者予以解职,那么,劳动者是应当有权要求该用人机构对此进行赔偿的。
对于
经济赔偿金的数额确定标准是依照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来定,每满一年则需支付一个月的薪资作为赔偿。
若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工作时间已达六个月以上但少于一年,按照规定应该算作一年
工龄;
而如果工作时间未超过六个月,法律规定用人机构应以半个月的平均
工资作为
赔偿金额予劳动者。
反之,如果经调查发现劳动者确有过失行为导致用人机构不得已解雇其,那就并不符合支付经济赔偿的条件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
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