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在婚姻关系中存在一方欲解除婚姻关系而另一方却不愿接受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向各级(普通)人
民法院提出
诉讼请求,由法院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裁决。若能够提供充足
证据以证实夫妻之间的感情已经破裂,那么法院往往会作出
离婚的判决。具体来说,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出现时,经过法院多次调解均无法取得有效成果的话,应该按照离婚处理:(一)婚姻关系者存在
重婚行为或与其他人长期处于
同居状态;(二)存在对
家庭成员施暴或者是虐待以及遗弃行为;(三)存在常年嗜赌成性、吸食毒品等不良习惯且无悔改意愿;(四)因感情关系紧张,法律规定已达到至少两年以上的
分居状态;(五)出现威胁到夫妻关系稳定的其他重大因素。《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