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股权转让协议的签订和
法律效力的问题,
阴阳合同与股权转让协议的核心内容是有本质区别的,具体体现为阴阳合同是针对单方面设定权益的不公平条款制定的协议;
而股权转让协议则偏重于解决转让协议双方之间形成契约关系并受到法律
法规约束的问题。
总体而言,在未单独指定的情况下,股权转让协议在签约方签署并加盖印章之后,其法律效应便自动生成。
然而,
股权转让的实际执行效果仍然依赖于一些额外的因素,例如何时进行工商
行政部门的备案登记,因为这才意味着真正的
股权移转已经完成,也是受让方得以成为新股东的标志,即意味着股权转让的最终
合法性和有效性得到了确认。
通常情况下,只有当股权转让协议被确认合法有效且符合各方面规定的条件之后,各方必须依照协议的要求,认真履约,确保股权转让的顺利完成。
显然地,如果股权转让协议本身无效或者缺乏法律约束力,那么股权转让就无法实现。《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
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