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是否需要归还
债务的问题,这取决于该债务究竟是否属于夫妻间的
共同债务。
具体来说,以下两种情况会有所不同:首先,若该债务是由夫妻双方共同
签署合同或书面文件,或是夫妻中某一方对该债务进行了事后的认同与接受,那么此种债务便可视为夫妻间的共同债务,在此情况下,夫妻中的另一方将有职责和义务去偿还款项。
其次,如果该笔债务是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内,某位夫妻以自己的名义负担的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开销,那么这种情况下,此债务也可以被认定为夫妻间的共同债务,同样,配偶将会承担起偿还这部分债务的责任。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当夫妻中有一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承担的债务,并且这项开支已经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时,则该笔债务并不属于夫妻间的共同债务,至少在法律层面上,配偶并无需为此担责。《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