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动车与小型汽车相碰撞后的责任归属问题,的确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作责任划分。
然而,关于
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并没有固定的通用标准,而是具体针对每起
交通事故都有特定的考虑因素。
以下是一些基本的参考标准:
1.若因一方
当事人的过失而引发
道路交通事故,那么该当事人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倘若由于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过失才导致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那就必须依据各自的行为对这次事故所产生的影响,以及他们过失的严重程度,来区分各当事人应该承担的
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如果各方当事人均未表现出足以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那么可以定性为这是一场交通
意外事故,各方对此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当然也意味着
无责。
但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明显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话,对方则毋须承担任何责任。
当涉及到汽车与电动车互撞引起的交通事故
赔偿时,我们建议首先依据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所出具的交通事故判定结果,确定具体的事故责任归属。
在
机动车一方按照常规的
交强险规定先行作出相应额度的赔付之后,若仍存在赔偿不足的现象,则应按照判定书中明确列出的各种责任比例,由当事双方自行分担剩余的赔偿部分。《道路
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
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