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主张
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人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的限制,仅限于
当事人及其真正利益相关者。
通常情况下,我们应当依据婚姻无效的实际原因加以准确判断:
首先,若因
重婚行为而引发婚姻无效之诉,此时,请求权人应当是重婚关系的当事人、重婚关系当事人的正式配偶、与其利益相关的人员及检察机构等等;
其次,若因存在法律所禁止的亲属关系或者身患法律规定不得缔
结婚姻的疾病而导致婚姻被宣告无效,那么,请求权人则应该包括这些关系中的当事人以及其
直系血亲、
旁系血亲和利益相关人员等;
再者,对于因未能达到法定最低
结婚年龄而被法院裁定为无效婚姻的情况,请求权人应涵盖当事人本人、
未成年人的
法定监护人和其他可能受到影响的利益相关方等人士。《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
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