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申办
工伤认定乃是用人单位应尽之责。
因此,倘若
劳动者在
执行公务过程中遭受意外损伤,用人单位便有责任及时向当地劳动
社会福利保障部门提出
工伤确定请求。
若用人单位罔顾此项法定义务,工伤职工或其
法定继承人以及工会团体皆有权于
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之内自行提出请求。《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
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