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未经授权或法定程序批准下,擅自制作、复制或假冒真实有效的
信用卡进行使用;
以及利用
虚假身份信息向金融机构骗取并获得该类信用卡进行使用两种情况都属于
信用卡诈骗。
(二)在信用卡失去其原始效用和价值后,仍然擅自继续使用或购买商品、服务的行为也被归于信用卡诈骗范围之内。
(三)未经本人授权或同意,擅自模仿、盗用或借用其他人
身份证件,伪装成别人以获得信用卡进而进行诈骗。
(四)为了获取高额利息或利益回报,在没有足够偿还能力的情况下,瞒着发卡银行超出一定额度或跨过期限进行透支消费,且在银行多次催促还款后仍未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同样属于信用卡诈骗范畴。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第四点中所提到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出于
非法占有的目的,超越了银行规定的透支额度或期限,且在银行发出
催收通知后仍未按期归还欠款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