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下列各案例中,
受害人和其
法定代理人具有提起
刑事诉讼的权利:(i)仅需
当事人提醒后方能启动
诉讼程序的案件;1、涉及到将个人或团体予以污蔑、恶意中伤以及诽谤的案件;2、以
暴力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主权的案件;3、涉及到虐待他人的案件;以及4、属于侵犯他人权益的占有他人财物的案件。(ii)如若检察机关并未发起正式
诉讼,但受害人拥有相关
证据证实的过失性轻微
刑事案件,包括1、故意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案件;2、未经许可侵入他人住宅的案件;3、侵犯他人通信隐私权的案件;4、涉及到
重婚的案件;5、忽视他人生命的遗弃案件;6、制造、售卖
假冒伪劣产品的案件;7、侵犯他人
知识产权的案件以及8、不适用于
犯罪判罚标准第四章和第五章规定的,但是被告人有可能会受到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刑罚处罚的案件。在此类案件中,如果受害者直接向法院提起了诉讼,那么法院应依法对该案件进行审理。对于那些在证据方面明显不充分,理论上讲可以由公安机关进行受理的案件,或是有关机构认为被告人可能会面临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惩罚的案件,他们应该向公安机关报告,或者将
案件移交至公安机关进行
立案调查。最后一种是当受害人有证据能够显示出被告人侵犯他/她的人身和
财产权利的行为应按照法律程序给予严厉惩处,并且已经向上提交了控告申请,但是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却未对被告人追究
刑事责任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