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作为一项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明文规定的制度,与
正当防卫一样,均为公民在面对
违法犯罪时可采取的私自救助行为。
在此情况下,
当事人可以为了挽救国家、公共社会利益或其他人的生命、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在迫于无奈之下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尽管其可能产生一定的损害后果,但依照法律规定,他们不必承担相应的
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
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
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
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