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关系
存续期间产生的
共同债务,原则上应由夫妻双方共同负担。
然而,若夫妻双方拥有的
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共同债务,或者双方已经就共同财产问题达成了合法有效的划分协议,甚至已经依法提出
诉讼请求并对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在此情况下,共同债务的偿还责任便应按照双方所签署的协议明确划分,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由人
民法院依职权对其做出公正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
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