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执行机构依法采取的
强制措施之一即是扣押。
该项强制措施不仅包含了对公民
人身自由权的适量限制,同时也包括了对相关人员所持财物的扣留与保管。
2、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被执行机构可以在其法定权限范围之内,对特定场所、设施或财物进行暂时性的查封;
或对
个人财产,如存款、汇款等进行暂时性的冻结。
3、广义上讲,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实际行政管理工作中,为了阻止非法活动的进行,保护关键性
证据不受损坏,防范有害影响的发生和扩散,以及控制可能增大风险规模的情况等目的,有权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权进行短暂性的限制,或者对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进行临时性的控制;
而狭义上来说,则仅限于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理过程中,运用自身权力或者提
起诉讼要求
司法机关介入,以实行对那些拒绝遵守
行政裁决书中的义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
强制执行的行为定义。《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查封、扣押的期限最长是30天。并且,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
当事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