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赠与物交付予他人之后,如受赠一方存在下述情形之一,则赠与者仍可依法享有请求返还该财物的权利。
反之,若不存在以上任何一种情形,则赠与者便丧失了此项权利:
(一)受赠人做出了严重侵犯赠与者或其中
近亲属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尽管存在对赠与者应尽的
抚养义务,然而受赠人却未予以执行;
(三)受赠人未能履行双方在
赠与协议中所约定的各项义务。
特别请留意,当
赠与人决定撤销其赠与时,必须自知晓或本应对撤销原因有所了解之日起一年内在法律规定内行使这一权利。《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
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
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
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