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饲养之动物致他
人损害,动物饲养者或管理者应负
侵权之责;
然而,若存在
证据证实该损害乃系被侵权者故意或是重大过失所导致,比如主动
挑衅动物此类行为,则可豁免或减轻其责任。
对于已被明令禁止饲养之烈性犬等危险动物所引起的对他人之损害,动物饲养者或管理者亦须承担相应的
侵权责任。
如对他人身体造成伤害,应对受害者支付
医疗费用、
护理费用、
交通费用、营养费用、住院伙食补贴费用等所有用于治疗与恢复身体健康的合理开支,同时还要对由于无法工作而减少的收入进行
赔偿。
如果导致残疾人的产生,还应该赔偿相应的辅助器具费用与
残疾赔偿金;
若是致使人员死亡,则需依法给予
丧葬费用及
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
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民法典》于2021年1月1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