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拘役刑罚期间的计算方法为:
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拘役
刑罚的期限;
但若在判决执行之前已经被先行
羁押的时间,则应将其视为刑期的一部分进行扣除。
具体而言,每一天的羁押在判决执行之后都可以转化为一天的刑期。
对于被判有
拘役或
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在判决执行前曾被羁押过,那么这一天的羁押将被视为一天的刑期。
再者,若是被判
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则应当在
判决生效后予以履行;
而针对处以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等多项刑罚的罪犯,所有的刑期计算仍应遵循上述方式,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进行。《
刑法》第四十一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