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所承担之
共同债务主要源于婚姻生活及对
共有财产的管理、利用、所得收益以及处理等相关事务中所涉及到的
债务,具体可归纳于以下十个方面:(1)男女双方在
结婚前,其中一方通过借贷方式购买的资产已经转变为了夫妻双方共享的财产,对于此类购买行为所产生的债务也应当判定为共同债务;
(2)夫妻双方为了维持家庭正常生活所需所产生的债务;
(3)夫妻双方为了家庭生计而进行的各类生产、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债务,或者是在某一方独自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其经营所得的收益被用于家庭开支或与伴侣共享的情况下所产生的债务;
(4)夫妻任何一方或者两个人都可能因为医疗疾病问题以及负有法定责任的人员就医所产生的债务;
(5)由于
扶养子女而产生的债务;
(6)由于
赡养家中负有
赡养义务的长辈所产生的债务;
(7)为了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接受教育、培训所支付的学费所产生的债务;
(8)为了依法履行正当合理的社会交往活动所产生的债务;
(9)如果夫妻双方达成共识并在协议中明确规定该项债务将归属于共同所有,则该项债务也应被视为共同债务;
(10)除了上述几种情形外,其余理应头等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