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劳动合同时限届满之时,倘若雇佣双方决定不再续
签合同,则雇主往往无需承担代为通知之金(此处代通金泛指预告金、辞退通知金等等)的赔付责任。
然而,若系雇主主动作出不再续约之决策,则应向
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款。
通常情况下,仅在劳动者因患疾病或因公受伤,且在法定
医疗期之后无法胜任原始职位,以及用人单位需要进行替代性安排工作等特定情景中,雇主方需负担
代通知金或者提早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进而解除其
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
月工资后,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三)劳动
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六)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