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存在明确约定,理应遵循约定解决相关争议;
倘若并无确切约定义务,则依照以下原则处理:
1.已由一方全额支付
购房款项且
房产登记于其个人名下者,可视作
个人财产,直至出现其他特殊约定条件,否则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内,该财产将免予分割处理。
2.如全额支付购房资金的一方
当事人将房产登记在双方或多方名下,此类财产视为
夫妻共同财产,若在
离婚时未能达成协议,则将由法院依据具体情况裁决分配方案。
3.对于在
婚姻登记之前通过贷款方式购得之房产,即使仅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需消耗
共同财产支付房贷,在离婚之际,此房产仍归属登记一方所有,然而,婚后房产价值增值部分以及所
偿还贷款部分皆属于共同财产范畴,对此部分权益,非登记方有权提出分割诉求。
4.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夫妻双方以何种方式购得房产,只要该房产已经登记在任何一方名下,均属于夫妻共享之资产。
5.在一方父母为了子女购置之房产,除非另有明确约定,皆可视作对自身儿女的馈赠一一属于个人财产,同样在此情况下,在
离婚纠纷中此等财产亦无需经过分割程序。
6.若由双方父母分别
出资购
买房产并全额付款,即便注册在其中一方名下,其所有权将按照各家庭所出资金额的比率来确定——若登记于双方名下,而事先未就各自的
持股比例做出约定,则将被视作
共同共有的
财产关系。《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