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读者朋友们,你们好!关于三个月大的婴儿的
监护权问题,通常情况下只允许女方提出
离婚申请。
在特殊情况下,基于对男女双方权益的全面考量和平衡处理,法律认定男方拥有相应的
离婚权利。
然而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在特定情境之下,男方仍然无法行使该项权利。
具体来说,这种情况主要包含以下几种:
首先,如果妻子孕期发生性行为导致怀孕,那么丈夫就失去了要求离婚的资格;
其次,当妻子经历流产手术后,如果身体状况已经完全康复,男方也不能主张离婚;
再者,如果男方遭受
暴力侵害和家庭虐待而无法忍受时,同样无权请求离婚;
最后,若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存在严重的威胁到个人生命或者人身安全的可能,此时男方也不可进行离婚诉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
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