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失行为乃是指
医疗机构及从业医护人员在诊疗活动过程中因未能遵守医疗卫生领域相关的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并非主观存心诱使,而确实由于客观失误所致,从而给病人带来直接损失的医疗行为。
关于故意与重大医疗过失的判定标准,通常包括以下三大方面:
第一,医生在实施外科手术的过程中,致使病人不幸死亡或引发可能涉及二级及以上等级的
医疗事故;
其次,导致至少三名个体遭受身体损伤的严重后果;
最后,由国家级及省级等高级别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自行规定并公布的其它类似情形。《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四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3人以上
人身损害后果;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