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拟议订立的
离婚协议中,
当事人双方需要严谨地商定以下诸项事宜:
首先,应当就子女护养权的归宿问题,以及未持有护养权的一方所须支付的抚育费用及其具体数额和支付日期予以明确规定;
其次,对于未持有护养权一方对其未成年子女的探望权,以及探望时间段等相关事宜亦需进行细致规划;
再次,对于婚姻
存续期内所积累形成的
共同财产的处置方案必须加以规定,财产内容不仅涵盖现金、银行资金、物业房产、股市证券、
公司股权、汽车等等各项资产种类,还需要充分考量其价值及其变动情况;
最后,对于婚姻生活过程中所产生的共同债权、
共同债务的
处理方式务必明晰,特别是在办理
离婚手续之后的短期之内,要告知各相关
债务人和债权人,以便于拥有债权的那一方能够及时
行权。
这样做有助于避免在夫妻共有
债务的情况下,
离婚后未能承担债务的一方受到相关
债权人的
追责困扰。《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
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