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诉讼中,
损害赔偿的内容主要涵盖了物质损失
赔偿以及精神痛苦赔偿两大方向。
首先,物质损失赔偿涵盖了直接的消耗支出,例如为了收集对方存在
重婚行为的
证据而产生的各项费用,此外还有
诉讼费,
律师费等方面的直接物质损失。
其次,对于
精神损失的
赔偿金额,其界定依据主要从如下六大角度考虑衡量:
第一,加害者的过失严重程度;
第二,损害行为的具体情节如手段,场所,行为模式等;
第三,损害行为所引发的实质性影响和结果;
第四,加害人通过该行为获得的收益状况;
第五,加害人对此次事件负有的经济责任能力;
最后,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社会生活水平也是考核额度的重要指标之一。《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
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
同居;
(三)实施
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