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履约保证金额度的问题,相关
法规中明确规定了其所占工程造价的比例为5%至10%之间。
然而,具体实施的比例则需依据
招标方对工程造价状况的全面评估后再作决定。
通常来说,工程造价等级愈高,履约保证金额度应相应降低,故而表现出一定程度上的固定特性。
招标方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这个比例,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其次,履约保证金额必须独立于工程总价之外,仅仅作为中标方在违约情况下,招标方可以获得的一种
经济赔偿方式。
同时,我们需要注意的是,支付履约保证金额的招标方必须是拥有足够招标资格的
法人实体,且其建设资金必须已经完全到位。
此外,不要将履约保证金额视为工程总价的补充部分。
因此,履约保证金额具有独立性特征,并须由各方认同的专业机构负责收取、存储、执行以及偿还工作。《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
投标办法》第六十二条
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的履约
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
工程款支付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