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如若原业主存在
拖欠物业管理费用的行为,该笔费用理应由原业主自行补足支付。
然而,倘若原业主与新业主之间达成了协议且明确约定由新业主来承担上述
物业费的补足义务时,那么,就应当由新业主代为承担并进行相应的补缴处理。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范要求,当业主超过规定期限仍未支付物业管理费的情况发生时,物业公司有权依法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
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
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
建设单位交纳。
第六十四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
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