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段婚姻因其中一方施行严重的
家庭暴力而走向破裂之时,遭受
家暴的受害者有权向对方提出
离婚损害赔偿的要求。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中的既定条文,可享有此类
赔偿权利的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人士:
曾有过
重婚行为、与他人长期维持
非法同居关系、持续进行家庭
暴力行为、对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加以残忍折磨或抛弃的人员以及在婚姻生活中犯下其他严重错误的人等等。
在具体的赔偿范围上,不仅涵盖了物质损失方面的赔偿,同时也包含了精神层面的
抚慰金赔偿。
《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
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
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
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
民事侵权精神
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