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遭遇
工伤的员工在经过妥善治疗且伤情相对稳定之后,如果还残留有残疾或明显影响到其从事劳动作业的能力,那么便需要进行
劳动能力鉴定。
二、关于劳动能力的鉴定工作,应由用人单位、受伤的
劳动者本人以及他们的
直系亲属共同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申请,同时须提供与该工伤事件相关的
工伤认定决定及患者的工伤医疗相关资料作为证明。
三、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接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之日起的六十个工作日内必须完成相应的鉴定工作,但如需延长时间,则最长不得超出三十天。
鉴定结果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提出申请的单位和个人传达。《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
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