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缺乏
欠条的前提下,
当事人仍然有可能利用其他类型的可靠
证据对
欠款纠纷提
起诉讼。
在此种情境之下,当事人首先应该考虑借助如下几种方式来弥补欠条缺失所导致的证明力不足的问题,例如录音记录和支付款项的书面凭据等。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在欠款
纠纷案件中并非必须依赖于欠条这一唯一的证明手段,但相较于其他形式的证据而言,其证明力无疑将更为强大。
因此,缺乏欠条并不意味着就有理由拒绝偿还相应的
债务。《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
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
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