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撤销权的具体情况可分为以下几点:
1.受害方的撤销权,这主要包括受到
欺诈、
胁迫的权利持有人以及处于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环境下的
当事人、以及遭受他人乘人之危的当事人的撤销权。
2.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这种权利适用于
效力待定合同中的善意相对人,他们有权通过行使撤销权来维护自身权益。
3.赠与人的撤销权,此项权利主要发生在赠与
法律关系中,它赋予了赠与人
撤销赠与的权利。
4.
破产撤销权,在进入
破产程序后,
清算组成员有权向人
民法院申请,要求撤销那些在破产程序启动之前一段特定期间内,破产
债务人实施的有害于所有
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同时将此类行为产生的任何财产利益纳入到
破产财产之中。
5.婚姻受胁迫方的撤销权,这项撤销权主要存在于人身关系的法律调整范畴以内,即涉及到婚姻受胁迫方的撤销权问题。
关于撤销权的解释说明:
所谓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为实现自己的到期债权而自行放弃或者将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给第三者,或者因债务人出于不当目的而将其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廉价格进行转让,导致债权人因此遭受损失,而且第三者明知上述事实仍然参与其中的,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债权人便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相关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
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民法典》于2021年1月1号生效)